**电子合同成立与电子合同效力的关系
日期:2012年07月19日 来源:派啦网/)
一、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虽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较好的网购网站总结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为存贮物。
较好的网购网站电子合同的成立
一、电子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想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较好的网购网站查的我国《合同法》,*14条:对传统交易方式下要约成立要件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即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愿且内容具体、确定等。
电子要约与一般的要约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电子要约一般都是在网上发布各种信息和消息,那么这种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和消息是否构成要约,则须看其是否符合各种要件:发布的信息内容是否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向特定的人发出,是否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关于要约的生效问题,电子要约和一般的要约也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网购网站大全查询了我国《合同法》*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表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一旦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要约,该电子数据到达对方时便发生效力。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对于传统要约的撤回,我国《合同法》*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信息传输的高速性,电子要约一旦发出,受要约人即刻就可收到,要约人根本不可能发出先于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的撤回通知,所以要约几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撤回只适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一般无法撤回。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在受要约人较终作出承诺之前,将该项要约撤销,从而使要约人失效的行为。而关于电子要约的可撤销性问题,也存在着类似于撤回的观点。
对于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只要要约人的要约尚未获得承诺,应允许其对要约做出重新安排。理由是,即使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能因此而否认这种合理权利本身。
电子要约的失效,也与传统要约的失效一样,依《合同法》*20条之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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